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大修订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sy20200730164721.png

修订背景

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以后,原保监会启动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的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10月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

相较于2017年发布的内容,本次《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内容更加精炼、监管措施更加完善,吸收了2016年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提高了针对性和有效性,能够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重点修订内容

具体来看,本次修订重点主要包括以下5个部分:

01

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

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原文

第六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核心资本、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等具体监管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原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具体监管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原文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包括:

(一)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二)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三)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02

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原文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03

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原文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按年度滚动编制公司三年资本规划,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应建立发展战略、经营规划、机构设立、产品设计、资金运用与资本规划联动的管理决策机制,通过优化业务结构、资产结构,提升内生资本的能力,运用适当的外部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保持偿付能力充足。

04

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原文

第十八条 中国银保监会定期发布以下偿付能力信息:

(一)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

(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

(三)中国银保监会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

05

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

● 监管谈话

●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 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 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

● 责令增加资本金

● 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 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 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其他重点修订内容还包括: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sy20200730164743.png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