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的失败风险与法律风险
故事一:
刘文健是一名纽约市的华裔警察。2014年12月,在执勤时被一名非裔男子以行刑的方式杀害,当时他才32,刚刚新婚两个月。这个事件引起了非常大的震动,当时的副总统拜登还前往慰问,纽约市也为刘文健举行了隆重的葬礼,数十万人夹道相送。
但生命已逝,一个家庭的幸福几乎就在此断送。此时,他们还没有小孩。
就在她的遗孀陈佩霞绝望之时,医生询问陈佩霞是否要保存刘文健的精子,假如她愿意为他留下后代。这也只这个家庭仅存的一丝希望。人体死亡之后,在余温和营养并未断绝的情况下,精子可以存活70小时。陈佩霞并未犹豫,抓住了这最后的机会。
时隔两年半,2017年7月,一名女婴诞生了,她就是刘文健和陈佩霞的女儿,是他们生命的延续。她的名字叫Angelina(Angel)。陈佩霞说:“我做授精手术的那天,我梦见我老公抱着一个婴儿来看我,告诉我婴儿是个女孩、是个小天使。”
故事二:
合肥盛阿姨的女儿在新婚之夜的前一天跟自己的丈夫一起煤气中毒双双离世,世间最大的不行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盛阿姨转眼间成了失独老人。之后的日子天天都在思念女儿,恨不能随她去了。
人生最大的希望就是孩子。盛阿姨在悲痛之后,决定去做试管婴儿。怀孕期间,她经历了大出血、浑身疼痛等危险和痛苦折磨。63岁那年,她终于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由于早产,两个孩子体重很轻,随后就被送往安医附院新生儿救护中心监护。
如今,两个健康活泼的孩子都已经8岁了。
为了把两个孩子养大,盛阿姨现在依然忙碌在工作岗位上,有了孩子,人生就了有了希望。为了一声“妈妈”再累都值了。
一、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情况
根据试管婴儿技术产生的时间顺序,普遍分为第一、二、三、四代,分别为常规试管婴儿、单精子注射技术, 胚胎遗传病诊断技术、卵浆置换技术及其衍生技术。
***注意: 这些技术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并且针对的不同的适应症。 当前一些机构宣称“一代比一代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应避免被误导。
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于1978年7月25日诞生在英国爱德华医院诞生。目前,全球试管婴儿数量已超500万,其中一半是过去6年终诞生的。因为这一项伟大技术的发明,罗伯特•爱德华兹在2010年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第一代试管婴儿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
先采用催排卵技术获得足够多的卵子,在胚胎培养液中培养,然后将其与处理后的精子放在同一个培养皿中共同培养。精卵结合后继续在体外培养48~72小时,发育到8~16细胞期胚胎。再依据病人的身体状况决定移植胚胎的数目, 并保存多余的胚胎备用。
胚胎移植后14天, 可检验确认是否怀孕。
此项技术主要针对患输卵管疾患而不能生育的妇女。
*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单精子卵细胞胞浆显微注射技术(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 ICSI)
单精子卵细胞胞浆显微注射技术简称ICSI,此项技术由比利时的Palermo医师及刘家恩博士在1992年首次成功应用在人类胚胎上。主要解决男性少精、弱精、精液内无精等引起的不孕症
ICSI技术主要通过附睾穿刺抽取、睾丸组织切片方法获得精子, 通过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将其用穿刺针注入卵母细胞内。
由于此项技术针对的病患自身身体条件较差,会增加后代病弱的概率。
*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
有基因带来的疾病后天无法根治,如果从胚胎状态加以筛选,则可以减小遗传病发生的概率。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胚胎着床前遗传病诊断(PGD) 已开始发展并应用于临床。
PGD技术是指当胚胎在体外发育至4~8细胞阶段时,取出1~2个卵裂球进行活检, 了解该胚胎是否带有遗传疾病, 从无疾病特征的样本中选择胚胎移植至宫腔内种植,以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
国外一些医院已用此方法筛选B-地中海贫血, 21-三体综合征及性染色体连锁的隐性遗传病。有着光明的应用前景。
*第四代试管婴儿:卵浆置换技术
卵浆置换技术是将由于年龄、身体条件等原因造成卵母细胞质量不高的女患者的卵母细胞的细胞核取出, 移植到一位年轻、身体健康的女性卵子的细胞浆中, 形成一个新的、优质卵细胞。细胞核是关键遗传物质,因此不影响孩子的遗传基因。
二、试管婴儿手术存在的风险
尽管试管婴儿技术给许多家庭带去了希望,但其潜在风险也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对于母体自身而言,可能会出现以下症状:①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②多胎妊娠;③异位妊娠;④盆腔感染;⑤超声引导取卵时阴道出血;⑥其他症状。但对于一个想做母亲的女人而言,就算豁出性命也想要个孩子,所以,这些问题相对来说并不是关键问题。
主要的问题还在于孩子的健康。
美国研究人员对1996年到1997年间出生的42463名试管婴儿与1997年间出生的4301万普通婴儿进行了对比, 发现试管婴儿出生时体重不足的情况是普通婴儿的2.6倍, 出生时体重不足的婴儿死亡率高于普通婴儿。虽然试管婴儿在1997年前出生的10岁以下婴儿中只占0.6%的比例, 在那个期间出生的体重不足的婴儿中试管婴儿却占了7.8%!
由于试管婴儿母体本身就弱于正常女性,因此上述数据并不足以说明试管婴儿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我们应带关注的是试管婴儿长大后的健康状况及其生育能力状况。
其中风险最大的是ICSI(单精子卵细胞胞浆显微注射技术)。当男方精子本身就有问题的情况下,使其强行与卵子结合,这种方式很难保证后代不继承其遗传上的缺陷。统计数据表明:借助单精子卵细胞浆内注射技术出生的男孩易患不育症。这些基因组本身就是上帝决定要淘汰掉的,用ICSI技术使变异基因、劣质基因繁衍下去,很可能会污染正常人类的基因,从而导致人类素质退化。目前的悲哀是:科学技术,已经让人类成为变异基因最多的物种。
一些机构为了业务量,大肆宣扬“试管婴儿的安全性”,他们可能只考虑了对母体的安全性。但嗣道提醒您:求子心切固然是人之常情,但如果父母自身基因有问题,则应为孩子的人生着想——你是否愿意她/他承受跟你一样的人生?
虽然我们采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可以一定程度地规避遗传病,但也不是绝对无风险。而且目前只能针对一些发病率较高、后果较严重的遗传病进行诊断。现在的科技还没有达到可以100%规避遗传问题,毕竟基因组数据量之大,根本没有一家医院有能力处理。而“抽样”检查本身也存在误判的风险。
所以,如果有较严重的遗传病,还需要慎重考虑。
三、胚胎的法律属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早期人类胚胎相关法律,而其他国家对胚胎的归属权、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表述,去不同的国家做试管婴儿应当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以免产生纠纷。
对于人类胚胎是“人”还是“物”、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从试管婴儿研究之日开始就充斥着激烈的争论。涉及到伦理、道德、宗教信仰、文化环境等错冲因素影响。
比如,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86年的《人类胚胎法》第121条规定了人类胚胎的定义:即指具有法律授予权利、由一个或多个人体细胞与基因物质构成的试管受精的人类卵子, 并于子宫内发育成为胎儿。由此赋予了胚胎法律主体。但倘若因为研究它而不得不毁掉胚胎, 无异于“谋杀”。而同时又约有15%到25%的冷冻胚胎最后被废弃。约有50万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被供体夫妇所遗忘。这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比如, 意大利《医学辅助生殖规范》第1、13、14条规定, 受精胚胎是法律主体, 具有婚生子女的地位, 禁止以任何形式对胚胎进行试验、选择, 原则上禁止冷冻和摧毁胚胎。为此, 为植入制作的胚胎不得超过3个, 在被植入后原则上不得减胎。
比如, 西班牙《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既禁止非出于生殖目的的技术受精行为, 以维护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尊严, 又允许把未植入的剩余胚胎用于科研。
也就是说,对于这些国家,受精卵及早期人类胚胎不得销毁、抛弃, 人们应像对待人那样去尊重其权利。因此,虽然这些国家的医疗技术非常先进,但由于法律的限制对人类胚胎研究产生了限制。反而一些法律不严格、网开一面的国家走在了前面,比如泰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编第五章第128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 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 可以作为物”。尽管我国在胚胎研究方面也相当成熟,但在具体的应用上,又受到严格限制。
在美国有一个经典案例:生活在新泽西州的约克夫妇(原告) 由于无法生育, 就在弗吉尼亚州的琼斯医疗机构(被告) 做试管婴儿手术。被告是全美实施试管婴儿技术最好的医疗机构, 先后三次孕育失败。后来,约克夫妇搬到加利福尼亚州居住,遂请求被告将剩余的早期人类胚胎转移到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试管婴儿医疗机构。但被告以约克夫妇已与其签约、承诺仅在被告处实施试管婴儿手术为由, 拒绝返还早期人类胚胎, 并主张约克夫妇可将其捐献给其他不孕夫妇, 或者捐献给医疗机构用作科研。约克夫妇遂诉至弗吉尼亚州的联邦地方法院, 要求行使对早期人类胚胎的监护权, 并要求被告承担非法扣押及违约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 与其把胚胎定性为人, 不如定性为物。法院最后判决, 胚胎为保管合同的标的, 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琼斯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早期人类胚胎返还给约克夫妇。
美国路易斯安娜州于1986年颁布《人类胚胎法》;以色列于1987年颁布《公共健康(体外受精) 条例》;西班牙于1988年颁布《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瑞典于1988年制定《试管受精法》;德国于1990年颁布《胚胎保护法》, 若此等等。爱尔兰和菲律宾通过宪法修正案, 规定生命开始于受精之时, 对生命的保护也始于受精之时。 英国1990年颁布的《人类受精和胚胎法》(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明确规定, 精子或卵子的最长保存期限为10年, 胚胎的最长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规定时间的, 医疗机构有权任其死亡。
而我国国家卫计委制定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我们知道, 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 倘若超过保存期, 我们同意将胚胎:(1) 丢弃;(2) 去标识后作为教学科研用”。
综上,在做确定去哪里做试管婴儿前,最好先了解当地的法律环境,在签约时则明确法律义务、权利,最好确定好剩余卵子的处置办法,以免事后产生纠纷。
开头说过一个纽约警察死后妻子怀孕的故事。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况: 倘若夫妇双方都已身亡,且无后(有精卵、或胚胎保存),祖父母还是否有可能延续香火?由于法律问题,这在我国是不可能做的。唯一能做的只有泰国。在人情、法律、文化、伦理的综合考量下,嗣道首先以人为本,再通过合法途径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必须明确亲属对胚胎的处置权)
四、卵子、胚胎是否可以买卖?
所有制定人工生殖法律的国家(地区) 都明文禁止胚胎买卖行为。我国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不但要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 以医疗为目的, 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而且明文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我国台湾《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0条更是明确规定, 精子卵子提供给医疗机构作为治疗不孕之用应采赠与方式, 并规定赠与应为无偿, 不可支付对价。因此, 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行为只能是捐献(赠与) 行为, 并且是无偿的捐献(赠与) 行为。
至于孕前检测、孕中保养、孕后调理、手术价格、患者年龄等都属于具体技术问题,详细可咨询相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