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诊断领城内的争议
1.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技术的国内专家共识
尽管国外对于各项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出台了多项临床实践指南,但对于国内的具体情况而言,国外的指南并不一定适用。国内的现状是人口基数巨大,发展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西南部经济落后地区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水平相差大,各项技术的人口覆盖率也相差甚大。对于各项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实际应用而言,我们强调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强调各项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的可及性。
同时,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发展、成熟和应用,必然会对现有的临床体系产生巨大的影响。新技术的出现,必然会经历怀疑争议、磨合和平衡发展这几个阶段。就现阶段而言,随着NPT和CMA技术逐步进入产前诊断的临床实践,如何统一各级医务人员的认识,正确定位其适宜的临床应用适应证和禁忌证,确定该项技术在临床使用中的技术路线、产前咨询、规范应用等,以及指明下一阶段该领域的临床研究方向,均成为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在这种形势下,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社司领导,北京协和医院产前诊断中心牵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产前诊断技术专家组陆续制定了荧光原位杂交技术、荧光定量PCR、CMA技术在产前诊断中应用的研究进展,并对其在国内应用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探讨,达成了共识性意见。同时,还制定了NIPT的技术实施规范。这些对于规范中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应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荧光原位杂交技术在产前诊断中应用的专家共识
荧光原位杂交(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FISH)技术是利用荧光标记的特异寡核苷酸片段作为探针,与染色体、细胞或组织中的核酸按照碱基互补配对原则进行杂交,通过荧光系统检测,对待测DNA进行定性或相对定位分析。相对传统的核型分析,FISH技术有快速及特异性高的优点,更由于其直观性,成为众多遗传学诊断技术的有效验证方法,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FISH技术的临床应用已有20多年的历史,1993年,ACMG发布了FISH技术应用于产前诊断的技术说明,指出在充分知情同意的前提下,FISH技术与传统核型分析结合可用于胎儿常见染色体(13、18、21、X、Y)非整倍体异常的产前检测;还可用于出生缺陷及智力低下的检测(包括;染色体微缺失及微重复综合征、标记染色体或衍生染色体)等方面。
2000年ACMG基于多中心试验的数据发布了FISH临床应用的技术标准,认为FISH技术是一种准确性很高的检测,可标准化并易于质控管理;FⅠSH产前检测结果异常可出具报告,临床决策时应该考虑染色体核型分析进一步验证以及后续临床信息的支持。
2010年ACMG修订了临床细胞遗传学技术标准及指南,对FISH制定了详细的技术路线,分析标准及质控要求。近年来,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指南。
2016年ACOG发布了第162号实践指南特别强调,尽管产前FISH分析的准确性高,但其依然存在假阳性和假阴性的现象,因此,仍应将其定位为一种筛查方法,异常的FISH结果并不具备诊断效力,而基于FISH的临床诊断则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核型分析或染色体微阵列分析作为验证,或者具备相应的临床表现,如超声结构异常,唐筛高风险,或NPT阳性。
中国临床开展FISH技术也有多年的历史。其应用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况:①对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的快速产前诊断;②对产前(或出生后)核型分析结果异常,或其他分子细胞遗传学检测(如染色体微阵列分析)结果异常,但无法确认异常染色体片段的来源或性质者,进行目标染色体的验证;③对自然流产、死胎等妊娠产物的遗传学分析。在产前诊断领域中,主要应用于第一种情况,目前已有经国家食品及药品监督局(CFDA)批准注册的用于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的商品探针试剂框。
FISH作为一种快速产前诊断技术,其临床应用已较为广泛,中国的产前诊断专家组在多次讨论中也提出:可将FISH技术用于唐氏综合征血清学产前筛查高风险、产前核型分析细胞培养失败及大孕周孕妇,作为核型分析的有效补充。但长期以来在中国至今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在这种形势下,由国家卫计委妇幼处召集、北京协和医院产前诊断中心主办的“全国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管理规范编制研讨会”于2015年11月14日在成都召开,会议就FISH等快速产前诊断技术在临床应用进展及其在国内应用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形成了FISH在产前诊断中应用的专家共识,并发表于2016年4月的《中华妇产科杂志》上。下面对该共识进行简述
(1)FISH技术的临床应用指征及标本类型
①唐氏综合征血清学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有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产前诊断要求,无不良孕产史,超声检查未见异常者。
②无创产前检测高风险孕妇,需要明确诊断者。
③FISH作为快速诊断技术与细胞遗传学技术(染色体核型分析)联合应用,可对所有具备侵入性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指征的胎儿进行检测(参见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指征),有助于尽早获得胎儿常见染色体数目信息。
④对孕周过大、染色体核型分析细胞培养失败或其他原因不能行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者,FISH可作为补救诊断手段之可提供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检测。
⑤FISH与其他分子遗传诊断技术联合应用:在临床应用其他分子遗传诊断技术时,可同时采用FISH获得13、18、21、X、Y等染色体数目信息。包括:在进行单基因遗传病分子诊断时,同时进行FISH检测有助于排除常见染色体数目异常情况;在其他分子遗传诊断技术(如:QF-PCR、Bobs等)诊断结果不明确时,可采用FISH进行验证。
⑥FISH检测的标本可采用绒毛、羊水、脐血等。标本采集操作程序参照卫生行业标准WS3222-2010附录B.3执行;采集时间可至妊娠36周。
(2)FISH技术的实验室工作
①实验室质量保障体系:实验室有内部质量控制体系,贯穿整个实验过程,实验关键环节(如滴片、探针配制、探针滴加)要求双人信息核对。
②试剂及仪器:应采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用于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产前检测的商品探针试剂框,按试剂框说明书操作。应具有符合实验要求的杂交设备、荧光显微镜及电脑分析系统等。
③结果判读:每份FISH结果由两位阅片人孤立阅片;选择各通道信号均清晰可辨、信号强度均一、信号边缘圆润、背景干净、单一无重叠的细胞进行计数。每组探针随机计数50个细胞;如发现1个以上信号异常的细胞,则扩大计数到100个细胞。单独判断每种指标,正常细胞比例大于或等于90%,异常细胞比例小于10%,提示该指标无异常;某种指标异常细胞比例大于或等于109,提示该指标异常(指标异常细胞比例在10%~60%,提示为嵌合)。
④FISH结果异常验证:若FISH检测为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建议采用其他技术(如 QF-PCR、Bobs或染色体核型分析)进行验证。对绒毛样本的异常诊断应该慎重,不能排除存在胎盘局限性嵌合情况时,建议于中孕期行羊水细胞染色体核型分析进行确诊。
⑤母体细胞污染( maternal cell contamination, MCC): 实验室应有相应的技术路线及质控措施排除MCC。对怀疑MCC的样本,建议在诊断实验同时进行MCC鉴定(如采用 QF-PCR方法)。如不能排除,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与临床咨询医生进行沟通,向受检孕妇说明。
⑥报告发放:推荐产前诊断实验室至少采用一种其他方法(如QF-PCR、Bobs)进行验证后,发放FISH快速诊断报告。报告内容按照ISCN2013规定进行描述。每份FISH报告应至少有两个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人员进行分析,并由审核者在报告上签名方可发放。
⑦FISH实验室资料完善与存档:针对每例产前诊断的每个探针,至少有2个细胞图像记录并保存。FISH检测的荧光玻片保存时间有限,其保存时间由实验室主任决定。在每次实验完成之前必须保存备份标本。
③产前诊断病例的追踪和随访:对FISH产前诊断病例应进行随访,了解并记录胎儿的发育情况和妊娠结局。
(3)产前咨询相关问题
FISH技术在产前诊断中应用已较为广泛,但也存在局限性,主要如下:①通常只对胎儿常见染色体(13、18、21、X、Y)的非整倍体异常进行检测,而未对其他染色体数目异常进行检测;②在非特殊情况下,未对染色体结构异常进行检测基于FISH在产前诊断应用中的上述问题,在进行胎儿FISH检测前和检测后,应进行适当的产前咨询,内容包括:
①咨询内容:产前咨询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医务人员担任。医生应了解孕妇的个人史、既往史、孕产史、遗传病家族史FISH产前诊断指征等,帮助孕妇正确理解胎儿可能罹患染色体病的风险、染色体病的临床表现,FISH检测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的利弊等,帮助孕妇及家属在充分知情后选择检测项目,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生应在取样手术前开具必要的术前检查项目,排除孕妇介入性取材手术的禁忌证。
②知情同意:FISH用于胎儿非整倍体异常检测前的咨询应详细解释其优点和局限性,并让受检者充分的知情同意,明确指出:
FISH能够检出胎儿常见的13、18、21、X、Y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不能诊断其他染色体数目异常及染色体结构异常。
FISH不能检出其他的遗传性疾病(如单基因遗传病、多基因遗传病),或其他原因(包括药物)导致的胎儿畸形或异常。
FISH检测结果正常,胎儿仍有可能因其他因素导致出生缺陷或智力发育不全。
由于现有医学技术水平的局限,FISH检测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例如某些嵌合体异常可能难以检出;可能存在各种原因,如细胞过少、母体细胞污染等,致使不能出结果或结果不准确等
④FISH检测异常结果的咨询:告知受检孕妇及其家属检测结果异常的临床意义、胎儿的预后及风险、胎儿去留的选择及再次发生的可能及风险等。
(4)FISH技术在产前诊断中的规范化应用①产前诊断技术资质:根据2002年颁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故利用FISH技术进行产前诊断,需在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内、由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
②产前咨询资质:在进行产前FISH检测前和检测后,须对孕妇及其配偶进行相关产前咨询,根据2002年颁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③签署知情同意书:在进行产前FISH检测之前,须对准备受检孕妇进行产前咨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上需详细说明FISH检测的优点和局限性。
④FISH技术的应用范围:主要用于快速产前诊断胎儿常见染色体(13、18、21、X、Y)非整倍体异常。
③FISH检测报告的发放:在实验室发放FISH检测报告时,应在报告上明确说明FISH的检测内容、检测范围、局限性及验证方法。
3.定量荧光PCR技术应用的专家共识
定量荧光PCR( quantitative fluorescent polymerase chainreaction,QF-PCR)技术通过检测第二代遗传标记STR来进行染色体异常的产前诊断,由 Adinolfi等于1995年建立。一定人群中每个STR基因座有数个到数十个的等位基因,而每个个体STR基因座的等位基因数、量与染色体数目具有对应关系,QHPCR基于PCR扩增和毛细管电泳分离技术,通过定性、定量分析STR的多态性,能诊断出992%~100%目标染色体(21、18、13、X和Y等5种染色体)的非整倍体异常;除此之外,还能检测出三倍体和母体组织污染,以及根据STR等位基因的个性化信息判别多余染色体的父亲或母亲来源,为临床提供更多遗传信息。与其他分子诊断技术相比, QF-PCR检测可半自动化和批量检测,24~48小时内得到结果,在高通量检测、价格低廉可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有望解决产前诊断技术资源的“缺口”问题。
QF-PCR技术是快速靶向分子检测技术,主要针对21、18、13、X和Y等5种染色体的数目异常,不能检测出所有的染色体异常。QF-PCR技术对高风险染色体异常(可导致临床异常表现)的漏诊风险是临床应用研究中关注的重点。 Speevak等发现,在所有产前诊断适应证下,QF-PCR能检测出985%的高风险染色体异常,如果把超声异常适应证排除,则可以检测出99.92%的高风险染色体异常。
2004年英国国家筛查委员会( UK National Screening Committee, UKNSC)建议在产前诊断中可用 QF-PCR或FISH来取代染色体核型分析;2005年4月,英国临床细胞遗传学和临床分子遗传学协会( Association for Clinical Cytogenetics and Clinical Molecular Genetics Society,ACC和CMGS)发布了第一版的QF-PCR应用指南(V1.00),2012年又推出了新一版。近年来,世界其他地区的实验室也陆续进行了 QF-PCR产前诊断研究,并基本达成共识:在明确诊断适应证的情况下,即当胎儿超声未显示结构异常且孕妇无染色体异常家族史时, QF-PCR能可靠地用于染色体异常的产前诊断,有助于降低染色体核型检测量、减少产前诊断费用,缓解孕妇及家属的等待焦虑。
QF-PCR在国外已有较广泛的应用,但目前尚未在国内产前诊断临床中普遍开展。为规范使用该技术,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处召集、北京协和医院产前诊断中心主办、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承办的“全国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管理规范编制研讨会”于2015年11)月14日在成都召开,会议就 QF-PCR等快速产前诊断技术在临床应用进展及其在国内应用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并形成了QF-PCR在产前诊断中应用的专家共识。
(1)QF-PCR技术的临床应用适应证
1)QF-PCR单独产前诊断的指征
常规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或高龄孕妇(需告知局限性):有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产前诊断需求,无既往不良孕产史,无超声异常。
NPT高风险孕妇:已采用针对21三体、18三体、13三体等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的NPT筛查,提示高风险,需要明确诊断者
2)QF-PCR与其他细胞遗传分子诊断技术联用的指征
QF-PCR与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联合应用于染色体异常的产前诊断:染色体核型分析通常需要2~3周时间出报告。QFPCR与染色体核型分析联合应用有助于早期诊断常见染色体异常,使临床能早期处理异常胎儿,并有助于缓解孕妇及家属的等待焦虑。适用的产前诊断指征包括:产前筛查高风险、高龄孕妇、超声异常胎儿提示为13、18、21、X、Y等染色体数目异常等QF-PCR与其他细胞分子遗传诊断技术联合应用: QF-PCR检测的是样本DNA而不是活体细胞,所需样本量少,方便应用。在临床应用其他细胞分子遗传诊断技术时,可同时采用QFPCR获得13、18、21、X、Y等染色体数目的信息,有助于排除常见染色体异常情况,辨别是否存在母体组织污染,或对其他分子诊断结果进行验证,等等。其指证包括:①在进行单基因遗传病分子诊断时,采用 QF-PCR检测常见5种染色体的数目异常;②在产前诊断操作中怀疑有母体组织污染时,利用 QF-PCR的STR多态性信息辨别采集的胎儿样本中是否混有母体组织;③当其他用于常见染色体数目异常诊断的分子技术(如FISH)诊断结果异常或不明确时,可采用QF-PCR进行验证。
(2)QF-PCR技术在产前诊断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1)不同标本类型及处理建议
QF-PCR检测可采用各种类型的产前样本。所需要的样本量为羊水1~5mL,或绒毛0.2~2mg,或脐血0.2~2mL。需注意:羊水样本离心后如肉眼可见红色血液污染,则需将羊水样本同孕妇外周血样本同时检测,判断有无母体细胞污染;所有绒毛样本均需将胎儿样本同孕妇外周血样本同时检测,以排除母体细胞污染;由于限制性胎盘嵌合体现象的存在,绒毛样本的细胞可能嵌合有正常及异常核型的细胞,绒毛样本提取DNA时尽可能使用多条绒毛的混合细胞提取核酸;如果绒毛样本QF-PCR检测出三体,而胎儿又无其他临床指征指示异常则建议绒毛样本核型分析,或重抽羊水进行 QF-PCR检测。
2)关于QF-PCR检测试剂
建议采用已注册的商品化试剂框进行QF-PCR检测,按试剂框说明书进行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的诊断。参考ACC和CMGS指南,试剂框所采用的STR基因座应在本人群中具有高度的异质性和多态性。其中,常染色体和Ⅹ染色体的检测基因座应至少有4个;Y特异性检测基因座至少两个(建议包含SRY),同时应包含能反映X、Y数量比例的基因座(如AMEL);建议加用1个X染色体计数基因座,如7AF9b(同时位于3号短臂和X长臂上),当Y缺如时可以对X染色体计数。
3)特殊染色体数目异常的诊断
关于X单体的诊断:如Y特异性检测基因座(如SR)未出现基因型,并且其余性别基因座均显示为单等位基因型,初步考虑X单体高风险;确诊需要结合Ⅹ染色体计数基因座(如TAF9b基因)的检测。需注意:性染色体的多态性检测(即STR检测)对单体检测而言只是筛查不是诊断,特别是当STR使用数量较少或家族具有同族血缘关系时假阳性风险更高。确诊必须采用X染色体计数基因座,如果没有,则需应用其他技术或在报告内说明局限性。
关于三倍体的诊断提示:超过两个染色体的STR出现三等位基因型,其他染色体的STR检测无与之矛盾的结果,提示可能存在染色体三倍体,可采用其他技术进一步明确。
关于三体嵌合体的诊断:当某条染色体上有单个或多个STR出现多余等位基因(三体最多出现3个等位基因),应注意观察是否存在嵌合体。QF-PCR一般可检测出嵌合比例在20%以上的三体嵌合体。
4) QF-PCR结果的应用
QF-PCR结果异常,可单独出具诊断报告,以便临床早期处理异常胎儿;QF-PCR结果未显示异常,不排除存在目标染色体外的其他染色体异常,应在报告中告知检测的局限性和其他染色体异常风险等情况。
(3)产前遗传咨询相关问题
QF-PCR的优势在于快速、高通量检测、适用于多种样本类型,在产前诊断领域有广泛的适用性。但该技术为目标靶向检测,存在技术固有的局限性。表现在:①不能检测出目标范围外的其他染色体异常;②无法可靠地检测出低于20%的嵌合体在检测QF-PCR前应告知孕妇QF-PCR的优势与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检测后应结合孕妇临床情况(如胎儿超声情况)进行遗传咨询。
(4) QF-PCR技术在产前诊断中的规范化应用
1)产前诊断技术资质
QF-PCR临床检测项目应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机构里开展。项目申请要求参照卫生行业标准《胎儿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WS322.2-2010)。开单医生应由经过产前诊断专门培训的、有资质的医生承担。
2)产前遗传咨询资质
在进行产前QF-PCR检测前和检测后,必须对患者进行相关的产前遗传咨询。根据2002年颁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进行产前QF-PCR检测之前,必须让患者签署有关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上需详细说明QF-PCR检测的内容、风险和局限性。
4)标本采集
参照卫生行业标准《胎儿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WS322010)进行标本采集。
5) QF-PCR实验室检测
QF-PCR检测应在获得体外基因扩增检测资质的PCR实验室进行。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体外基因扩增技术培训并获得许可。
6)QF-PCR报告的应用
出具QF-PCR报告时,应在报告上明确说明检测结果的提示意义与局限性。QF-PCR是一项性价比较高的产前分子诊断技术,有很好的应用前景。国内产前诊断资源有限,规范应用QF-PCR有助于加强中国染色体异常出生缺陷二级预防的力量,希望在降低严重缺陷儿出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方面发挥出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4.中国对于NPT的技术规范
为推动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满足广大孕妇对产前筛查与诊断分子遗传新技术服务的需求,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总结前期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产前筛查与诊断临床应用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指导全国规范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该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临床服务流程、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现对此规范进行简述如下:
(1)在基本要求部分,对开展NPT的机构、人员、设备试剂、工作开展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机构要求中,强调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获得产前诊断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采血机构)应当为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机构。开展采血服务的产前筛查机构须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相应检验项目应当接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在人员要求中,强调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在设备试剂要求中,强调在具备细胞遗传学实验诊断设备的基础上,同时具备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应的主要设备,包括DNA提取设备、PCR仪、高通量基因测序仪或其他分子检测设备等。设备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实际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量相匹配。设备、试剂和数据分析软件应当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在工作要求中特别强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产前诊断机构与产前筛查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具体要求如下:
①产前筛査机构主要负责制订产前筛查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采集、检测信息采集)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妊娠结局随访等。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标本送至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由产前诊断机构安排进行后续检测
②产前诊断机构主要负责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标本检测、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人群进行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产前诊断机构负责对具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
产前诊断机构与其他具备高通量基因测序等分子遗传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①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临床服务。主要包括确定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检测前咨询、检测申请(包括签署知情同意书、标本釆集、检测信息采集)、依据检测结果出具发放临床报告、后续咨询、诊断与妊娠结局随访等。
②检测机构负责提供检测技术。包括检测技术平台建设、技术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评价、标本转运与检测、提供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标本、信息资料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査。
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知情选择原则,自觉维护孕妇权益,保护孕妇隐私。医务人员要全面、客观介绍各类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的适用人群、优缺点,以及可供选择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方案等,取得孕妇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开展。重要事项需经过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和信息,严禁夸大本技术临床应用效果。
严禁任何机构或人员利用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在适用范围部分,对NPT的目标疾病、适用时间、适用人群、慎用人群、不适用人群进行了明确规定。
目标疾病:根据目前技术发展水平,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目标疾病为3种常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异常,即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
适用时间: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应当在孕12周以后检测,适宜检测孕周为12~22周,以便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产前诊断和后续处理。
适用人群:①血清学筛查显示胎儿常见染色体非整倍体风险值介于高风险切割值与1000间的孕妇。②有介入性产前诊断禁忌证者(如先兆流产、发热、出血倾向、慢性病原体感染活动期、孕妇Rh阴性血型等)。③孕20周以上,错过血清学筛查最佳时间,但要求评估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风险者。
慎用人群:有下列情形的孕妇,其检测准确性有一定程度下降,检出效果尚不明确,或按规范应首先建议孕妇进行介入性产前诊断的情形。包括:①早、中孕期产前筛查高风险。②预产期年龄≥35岁。③重度肥胖(体重指数>40)。④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受孕。⑤有染色体异常胎儿分娩史,但夫妇除外了染色体异常的情形。⑥双胎及多胎妊娠。⑦医生认为可能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人群:有下列情形的孕妇进行检测时,可能严重影响结果准确性。包括:①孕周<120周。②夫妇一方有明确的染色体异常。③1年内接受过异体输血、移植手术、异体细胞治疗等。④胎儿超声检查提示有结构异常须进行产前诊断。⑤基因病家族史或高度提示胎儿罹患基因病可能。⑥孕期合并恶性肿瘤。⑦医生认为有明显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形。
除外上述不适用情形的,孕妇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充分知情同意情况下,可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
(3)临床服务流程部分,对检测前咨询及知情同意、检测信息采集、标本采集及运转、临床报告的出具发放、检测后咨询及处置、妊娠结局随访、标本及资料信息的保存这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检测前咨询及知情同意
对符合适用人群情形并自愿进行检测的,或符合慎用人群情形但在充分告知并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仍自愿要求进行检测的孕妇,医生应当对孕妇本人及其家属详细告知该检测的目标病种、日的、意义、准确率、风险和局限性,以及其他筛查与诊断方案、费用和技术流程,并与孕妇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填写申请单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要点:①告知本技术的目标疾病。
②告知本技术的检出率、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强调该检测结果不是产前诊断结果,高风险结果必须进行介入性产前诊断以确诊,以及检测费用及流程等。③告知本技术有因检测失败重新采血的可能。④告知影响该检测准确性的相关因素。⑤医生对病例个案认为应该说明的相关问题。
对未接受中孕期血清学筛查直接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孕妇,应当在中孕期进行胎儿神经管缺陷风险评估。
产前筛查机构承担采血服务时,知情同意书应当一式两份,份留存产前筛查机构,一份随标本运转至有合作关系的产前诊断机构。
2)检测信息采集
医生应当仔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孕产史、本次妊娠情况既往史和家族史等,如实、准确、详细填写检测申请单。检测申请单第一联由产前诊断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检测机构留存。
3)标本采集及运转
标本编号。采血机构应对采血管进行唯一编号。该编号应当与知情同意书和检测申请单编号一致。
标本采集。按照无菌操作要求,采取孕妇外周静脉血。标本的采集和处理均应按照标准操作流程和试剂框说明书要求进行标本的分离、保存和运转。①采用常规乙二胺四乙酸(以下简称EDTA)抗凝采血管采集的标本应当自离体后8小时内完成血浆分离,并按照试剂说明书进行保存及运转。采用专用血浆保存管的,应当按试剂说明书要求完成分离、保存与运转工作。此操作环节须双人复核。②标本应当与知情同意书、检测申请单等资料同时运转,运转过程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境要求,同时做好交接记录。
4)临床报告的出具发放自采血至发放临床报告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发出因检测失败须再次采样通知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临床报告应当由副高以上职称并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临床医生出具临发床放报。告应当以开展相关技术的产前诊断机构名义出具,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受检者。
临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①送检单位和人员信息。②孕妇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末次月经时间、孕周、联系方式等。③标本信息,包括标本编号、标本状态、采样日期等。④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⑤目标疾病检测值、参考范围、低风险或高风险结果。⑥结果描述与建议。⑦检测单位、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名。⑧临床报告审核发放时间、人员
5)检测后咨询及处置
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采血机构应当建议其定期进行常规产前检查。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尽快通知其到本机构进行后续咨询及相应诊断服务。咨询率应达到100%,产前诊断率应达到95%以上。
6)妊娠结局随访
采血机构应当负责对孕妇的妊娠结局进行追踪随访。对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100%;失访率小于10%,对检测结果为低风险的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到90%以上。随访时间至少至分娩后12周,有条件的可随访至分娩后年随访内容应包括:后期流产、引产、早产或足月产、死产死胎等妊娠结局,是否为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患儿,有条件的可将后期流产、死胎的遗传学诊断纳入好娠结局随访内容。
7)标本与资料信息的保存
采血机构负责保存知情同意书,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保存检测申请单第一联。检测机构负责保存检测申请单第二联、实验室检测相关核心数据信息和剩余标本。标本、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4)检测技术流程以及质量控制指标: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实验室的具体操作,在这里不再赘述。
5.强调对各项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规范化应用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专家共识及技术规范,以及201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22.1-2010: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第1部分,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査;第2部分,胎儿染色体异常的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技术标准”均具备法律效力,从发布之日起各开展上述技术的医疗单位就应严格遵守执行。
同时,这几个文件都强调对产前筛查及产前筛查技术的规范化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年颁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强调利用上述技术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需在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内由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
(2)在进行上述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检测前和检测后,必须对患者进行相关遗传咨询,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年颁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在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之前,必须让患者签署有关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上需详细说明各项技术的优点和局限性。
(4)在实验室发放各项检测报告时,应在报告上明确说明所使用的检测技术平台以及该技术平台的检测内容和优缺点。
(5)应遵循各项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技术路线进行规范化操作。
(6)在检测后要向孕妇详细解释检测结果的意义,并给予相应的遗传咨询。
(7)应追访接受上述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孕妇的妊娠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