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爷爷不能给孙子投保
新年到,不少老年人除了给孩子压岁钱,还会选择给孩子送一份健康保险、理财保险等……
每一份精心挑选的礼物背后,都饱含长辈们对后代的关爱和嘱托。但这份美好的愿望,却可能面临投保多年,却是无效保单的窘境。
我们在《如何给恋爱中的TA投保?》中说过,我国法律规定,给他人投保,那么跟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关系,保单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那么具体到生活中,谁对谁有保险利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如果祖孙不属于上述关系,那么在原则上是不能投保的。但现实生活中,隔代投保也是可以实现的,不过需要闯过两道关。
第一关:保险利益
下列两种情况,祖孙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1. 双方有抚养关系;
2. 被保险人同意。
第一种情况,按《民法典》第26条规定,孩子的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和未成年人建立抚养关系。
第二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8岁以下,就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
ps: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关:死亡赔偿金的限制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也就是说,如果孙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保险利益,所投保的保险种类也受到限制,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包含死亡赔偿金的险种,就不能投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