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领养老金 有人领退休金 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到达退休年龄以后,只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可是有的老人也听说过退休金,也有的人称为退休费或者退休工资。这又是什么待遇呢?
养老金待遇,实际上是参加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按月领取的待遇称呼。但是,退休金说起来就话长了。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各种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1951年国家推出了《劳动保险条例》制订的退职养老制度,明确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可以办理退职养老,按月领取退职养老费。
当时的劳动保险,跟现在的社会保险还是不一样的。劳动保险的参加范围主要指的是100人以上的企业以及个别的行业单位。劳动保险参保缴费全部是由企业承担。现在的社会保险覆盖了所有的城镇就业人员,甚至包含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一般是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或者由个人全部承担社会保险费,参保和缴费方式要灵活得多。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职养老待遇,是跟本人的标准工资相关,根据本企业工龄的长短领取50%~70%的本人工资。
1957年,国家对于养老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将有关的退职养老制度一分为二,通过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建立了退休制度和退职制度。退休的待遇依然是根据工龄的长短领取50%~70%的本人基本工资,不过相应的本企业工龄称呼改为连续工龄。
实施退休、退职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是扩大相应的养老制度覆盖面。没有纳入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都可以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了。
1978年,我国又出台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有关退休制度作出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于1980年推出了离休制度。离休人员跟在职职工一样待遇,不过领取的待遇叫做离休费。
这些退休、离休制度,个人一样无需缴费,甚至单位也无需缴纳劳动保险基金,不过退休后的待遇都是由企业的行政方或者国家民政部门列支。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用人单位承担无限养老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多,养老压力越来越大。这时候的退休待遇统一叫做退休费。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们没有建立私营、外资企业的退休制度,或者说这些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早,根本也不存在退休职工,对于这些职工的养老问题,肯定要进行制度完善和设计。1991年,国家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所有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待遇,这样才实现了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所以正常来说,现在人们领取的养老待遇都叫做养老金。即使是从来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只要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待遇,养老待遇都叫做养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