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医药信用评级制度,将能够解决哪些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新时代的鲜明旗帜。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个领域都突出强调了法制的重要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向。
众所周知,我国医药领域中长期存在种种乱象,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虽然我们已有众多法规政策,但往往没有给违法者带来足够的震慑,劣迹缺乏深刻的“留痕”机制,钻空子者由此络绎不绝。因此,医药领域中迫切需要建立信用记录和奖惩机制,以提高违法成本,规范行业行为。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医疗保障局于今年8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并于11月进一步发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上述政策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制度”),对医药定价、采购、供应等相关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处,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纵观上述信用评价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医药商业贿赂、行业垄断行为、价格税务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采秩序等方面,覆盖了我国医药领域中最常见、最主要的违法失信行为。
首先,就是医药商业贿赂问题。由于医药市场的特殊性,“带金销售”曾经是我国医药行业中普遍的潜规则,严重败坏了行业风气,激化了医患矛盾,但一直屡禁不止,难以根除。从一般法律角度,对受贿者的惩处往往重于对行贿者,因此后者容易心生轻视、伸手不止。而本次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医保医药产品购买者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者进行了信用记录和惩处。由于国家医保是我国医药产品和服务的主要付费者、购买者,失去医保市场将对医药厂商形成重大的打击,因此医保部门在这方面的举措,将会显著增加医药商业贿赂者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望抑制贿赂行为,净化行业风气。
其二,是医药行业垄断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医药产业中厂商众多,“散、破、小”问题遭人诟病。但在某些局部市场、某些医药产品中,却存在仅有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现象,形成一定的垄断势力。并且,目前我国医改政策的导向,也是希望增进医药产业的集中度,培育大而强的本土医药厂商。因此,医药市场中出现垄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而垄断者就有可能扰乱市场秩序、伤害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医药市场上经常出现某些医药产品“逆市”涨价的情况,背后往往就是局部市场垄断者的推手。所以,在本次信用评价制度中,将医药行业垄断也列为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监视和惩处,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其三,是价格和税务违法问题。厂商以营利为目的,这无可厚非,但如果通过虚高定价或逃税漏税的方式来牟利,那就是违法乱纪。但现实中,我国医药产业中类似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医保部门掌握着社会民众的“治病救命钱”,要以有限的资金为民众购买有价值的医药服务,因此不能容忍医药厂商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来窃取医保资金、危害医保资金池安全。同时,医保部门既是医药产品的购买者、付费者,也是政府管理部门,不能容忍厂商的偷税漏税行为,也不宜和这样的厂商开展市场交易。因此,医保部门将价格和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也纳入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中。
其后,是合同违约和扰乱集采秩序问题。医保部门引导或组织带量集采,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挤压价格水平,目前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并将有望成为未来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采购医药产品的主要机制。带量集采通过“以量换价”,能够高效保障医疗需求并降低采购价格,但其过程中存在交易秩序紊乱和厂商合同违约的风险。例如,厂商在集采中恶性竞价,但却难以保障供应或产品质量下降,从而扰乱集采秩序并危害临床用药安全。对于这些风险,医保部门必须未雨绸缪,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障医药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履约,从而保障临床诊疗工作的需要。
通过医保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记录、评价和惩处,将有效净化行业环境、优化诊疗环境。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医保部门要过分“严刑峻法”,对违法失信行为采取过激的管制行为。在信用评价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评级和相应的惩处措施。
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相应违法失信行为将被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对于被评级为”一般“和“中等”的违法失信行为,医保部门给与的惩处措施主要是提醒告诫和信息标注,并不明显限制其在医药采购中的参与资格。而对于“严重”和“特别严重”者,才会限制甚至中止该厂商在产品挂网、投标、配送等方面资格,从而产生严重的结果。这样轻重有度的管制和惩处机制,体现了管理上的理性和法治精神。
同时,在信用评价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了医药厂商的申辩复议和信用修复机制。医保部门在公布信用评级结果前20日应书面通知相关企业,以便于企业核对信息、提出申辩。如果企业认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或与事实不符,可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提供相应证据,提出更正建议。在信用评级结果已经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企业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修正信用,以追求以后评级结果的改变。此外,失信行为时间超过3年后,失信信息保留但不再作为评级所依据的事实。这些规则也明确体现了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人性化管理。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势之下,医保部门发布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的评价制度,这对于改善积疴已久的我国医药行业,具有积极的意义。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理顺我国医药市场的运行秩序,净化行业环境,需要长期持续的努力。建立相关信用记录、评价和惩处体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希望我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制度能够顺利建立和运行,为促国医药产业的长期良性发展发挥重要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