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雷融资性信保业务?
今年以来,信用保证保险成为保险业务中的“甲之蜜糖,乙之砒霜”,不少保险公司是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严阵以待”。
融资性信保业务有哪些“雷区”?如何避开这些“雷区”?随着信用保证保险的监管规范落地,能够有效规避过去一段时间发展中的风险问题,让行业重新回到正轨,加速健康发展。
01、实现从被动风控转为主动风控
信用保证保险分为融资性信保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在常见的互联网贷款领域提供信用担保的信保业务,即为融资性信保。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近年来,车险业务压力重重,亟需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其中信用保证保险发展较快。从市场需求角度看,信用保证保险的需求旺盛。
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信用等级不高,银行等信贷机构希望第三方提供增信;
另一方面,诸多消费金融场景,互联网金融机构及资金提供方也希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风险。
但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变化相关,这类风险具有一定外溢性和传导性。社会信用风险上行,导致融资性信保业务赔付快速增长,费用率也相对较高。同时,融资性信保业务是先赔后追,追偿的收入入账时间相对滞后,业务会表现出赔付率先高后低的特征,特别是在业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
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行业、企业、居民的财务状况将受到影响,偿债能力减弱,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管控压力可想而知。
今年4月,在银行业保险业一季度运行发展情况发布会上,银保监会指出,疫情期间,公司经营波动加大,部分企业和个人收入减少,还款能力下降,违约率增加。例如,信用保证保险赔付率一季度呈大幅上升趋势,上升的比例约50%。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场上很多出问题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多是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客户与业务来自互联网场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足,风控能力、模型手段也跟不上。
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孤立风控能力不强,却心存侥幸开展业务,对借款人的风险审核管控主要依赖合作助贷机构,以协议方式将核心风控环节委托助贷机构,并要求其提供相关反制措施或兜底承诺。
这一合作模式容易引发诸多风险。例如,合作助贷机构盲目扩大规模,粉饰投保人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承保质量下降,赔付率不断升高;合作助贷机构销售不规范,财险公司难撇关系,造成声誉风险和投诉举报风险;保险公司难以掌握借款人真实信息,承保业务存在虚假、诈骗等风险,造成后续理赔环节出现诸多民事纠纷,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因此,从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拓展角度看,重点在于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选择策略,只有具备强大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措施,才能从大量的市场需求中过滤掉欺诈类客户,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业务,才能确定相应的风险对价以获得风险补偿。
做好信用保证保险的风控至关重要,需要实现从被动风控转为主动风控。
第一是要掌握数据主动权,必须获得客户真实、完整的数据;
第二是利用多方数据,包括人行征信数据,工商、税务、市政以及其他外部数据源,对客户的风险画像进行全面勾画;
第三是建立自己的风控模型,即便针对合作平台已经筛选并做过风控的客户,保险公司也要有自己的风控逻辑和模型,并基于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业务;
第四是坚持风险共担与风险定价,与合作方要共担风险,并基于业务的风险水平来区别定价,以获得足够的风险对价。
在一些债务风险暴露的情况下,这类业务蕴含的风险较大,对市场主体的风控要求较高。对于不具备风控能力的保险公司,建议审慎介入相关业务。
02、一个办法,两个指引
对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办法》),区分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具体而言:
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例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孤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在此基础上,9月,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简称“两个指引”)。“两个指引”覆盖保前、保后的全流程管理,尤其针对当前融资性信保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操作标准。
一是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销售不规范问题,明确了销售管理的操作标准。例如,明确投保提示的重要内容、线下“双录”时销售人员的操作内容与步骤,以及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等。
二是针对保险公司孤立风控能力不足问题,明确了核保和系统功能要求。例如,明确履约义务人的核保政策和客户准入标准、抵质押物的分类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业务系统功能设置标准和指标监测预警机制等。
三是针对合作方管理缺失导致风险传递的问题,强化合作方要求和过程管理。例如,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要求,并对追偿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要求。
这类业务本身有市场培育的过程,保险公司也有自身能力建设的过程。随着今年信用保证保险的监管规范逐步落地,预计行业将更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