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假黄金案:谨慎悲观,输或是为了更好的“赢”

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这通常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

 

10月12日,人保假黄金一案终审裁定在部分媒体的助推下瞬间成为行业难得的爆点新闻,一度被“人保赔偿长安信托8.2亿元”等标题刷屏。

 

很快,人保以《辟谣,长安信托涉金凰案,法院并未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篇新闻通稿予以回应,称相关报道为媒体对判决裁定书的误读。法院目前仅就案件管辖做出二审程序性裁定,并未开始案件实体争议的审理,也未做出生效判决。

 

2020年初,长安信托向西安中院起诉,要求人保财险向其赔偿8.2亿余元。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人保财险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之后,西安中院驳回了人保财险提出的异议申请。

 

从司法裁决的事实来看,人保确实输了,只是输的是诉讼程序异议,但某种程度上,这一纸裁定或许是人保最期待的成果之一,毕竟,成熟的诉讼策略不过如此。

 

 

陕西高院裁定书显示

 

人保主张将案件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有四:

 

(一)长安信托不享有诉权,一审法院应裁定驳回长安信托的起诉;

(二)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而非担保合同纠纷;

(三)约定管辖不应逾越法定管辖;

(四)否认长安信托为保险合同合格受益人。

 

结合长安信托一审提交证据

 

陕西高院在裁定书中则厘清了如几个关键点:

 

一,长安信托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单一受益人”;

 

二,确认了民商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案涉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效力。

 

三,确认了案涉争议属于保险合同纠纷而非担保责任之争,明确了突破已向行业监管报备条款约定,为特定目的补充签署的补充约定,与报批报备条款一样,均属有效的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陕西高院第一点明显是在回应人保上诉事由之一和之四,毕竟,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益人为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在通过常规理赔渠道不能实现理赔目的时,当然享受诉权;

 

基于此,陕西高院在第二点裁定中进一步明确,既然为合格受益人,则民商事纠纷显然应基于意思自治保障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而管辖异议显然不成立,此为回应人保诉请之三;

 

而在厘定前述两点基本概念之后,人保诉请之二,即该案为“保险合同纠纷而非担保责任之争”自然会得到支持,但陕西高法的裁定于人保而言却并非绝对利好,如此前行业所探讨,人保胜诉的关键在于合同自始无效,而这一主张的前提则是补充约定因突破了中国保险业监管机构对条款报批报备的合规性要求而无效,但陕西高法在裁定书中则表达了鲜明的立场:民商事行为的意思自治效力高于行业合规要求。

 

换句话说就是,人保签署的保险合同无论是否合规,都不能影响善意相对人即长安信托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大白话就是,人保签的合同有效,不能出事了拿自身行为不合规逃避责任。

 

谈及此,大家估计会更加好奇,既然打”程序瑕疵”注定不会有好结果,为什么人保还要坚持打下去?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为天同律师事务所(人保代理人)主导的志在“险种取胜”的诉讼策略。

 

熟悉法律圈子的人都清楚,天同律所的优势在于其律师大多为出身于高法或最高法的法官,代理费极高但胜诉率自然了得,一则是因为其强大的圈子优势,二是则是其对程序规则的深度理解。

 

作为轰动全国的大案,投石问路无疑

最恰当的解决方式。

一为争取时间。直接打实体诉讼,仓皇中出庭想必结果一定不会好,毕竟,就人保等传统国有保险机构而言,复盘一件如此重大的承保流程且需逐一锁定证据,非一时所能及,偏偏长安信托诉讼提的如此神速,不给人保反应的时间,故而,以程序瑕疵为主张,一诉到底显然可为人保争取至少半年以上的应对时间。

 

二为试探司法底线。直接打实体诉讼,一审定基调,二审、再审改判压力明显加大,故而声东击西,先试探下高院对案件的态度,至少可以有效调整诉讼策略,避免无谓的财产和声誉损失。

 

如果一定要追问,从这一裁定如何看案件未来走向,只能是一句:人保败诉概率陡增。对,就是很难赢。

 

原因在前文已有交代,再复述一遍就是,人保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司法系统表达了对法律最大的尊重,即合规与否不能逾越民商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人保,彻底输掉假黄金一案,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通常而言,程序瑕疵诉讼中,法院很少如此鲜明的表达观点,现在看,这个裁定结果既有各方力量的焦灼,亦能看到高层寄望于以此传递出稳定企业家信心的法治思维考量。

 

如果人保可以赢,那又有谁可以相信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而怀疑的是法律的权威,在当下环境中,孰轻孰重不言而喻。